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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發照附加條款 中廣:請問根據哪條法律?

房東:世界真奇妙
發表時間:2004-09-30


【中廣新聞網 】 中廣公司今天接到新聞局換發廣播執照,對於新聞局加註的條款,「不動產爭議涉訟者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中廣質疑新聞局的法律依據何在?中廣強調,現有的資產都是依法取得、依法擁有,中廣依法自有權利對自有財產作處分,新聞局加此附註條款,於法不合,違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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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雯報導) 歷經紛紛擾擾,中廣公司終於在九月的最後一天取得執照。

中廣表示,包括中廣資訊網等十四個頻率,中廣將如期在年底繳回。

至於政府片面宣佈將收回音樂網頻率,中廣認為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將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依法救濟,爭取保留音樂網頻道。

對於寶島網,新聞局應該跟中廣協商,訂定合理的落日條款,不能說在執照有效期間內,政府得隨時通知繳回,否則對長期聽眾的收聽權不夠尊重,中廣將依法提起相關救濟程序,維護中廣和聽眾權益。

針對新聞局加註的:不動產爭議涉訟者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條款,中廣不知道新聞局的法律依據為何?而且中廣現有的資產都是依法取得依法擁有,中廣依法自有權利對自有財產作處分,新聞局的附註條款,於法不合也違背法理。

更何況目前中廣公司和交通部及中央廣播電台之間的土地訴訟,中廣都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新聞局有什麼職權禁止中廣公司處分合法的自有資產?中廣重申,將依照廣電法規定,在明年底前完成釋股,到時候將依規定辦理股權移轉及董監事更動申請,新聞局列載的附加條款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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