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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性侵人民,無罪?

房東:陳董
發表時間:2016-01-07



警察蔡柏威曾發生對同事妻襲胸事件,事後被依強制猥褻罪嫌送辦,以三十萬元和解後,獲不起訴處分。當時任職新北市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的蔡員,經「輔導」一段時間後調至中和一分局秀山派出所。


蔡柏威(左一)與同事合照。(資料照,記者姜翔翻攝)


事隔三年,蔡柏威去年利用職務之便,進入一報案女子家中,並強迫女子對其口交,事後遭控性侵,結果蔡又付一百萬元和解,檢察官又不起訴處分。蔡柏威因此案再改調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


從此案例中,可以嗅出檢警體系相互掩護包庇,以及新北市警方的腐敗與無能。


首先是檢察官不應針對性侵案的私下和解就不予起訴,這是違法的不起訴,是包庇不肖警察的不起訴。如果蔡員沒有性侵他人,為何要付一百萬元和解?一線三星警察的全年薪水有比一百萬還多嗎?


新北市警察局根據檢方的不起訴,再根據警察自定的內規,對一再犯案的員警都以兩小過調職處理,真的是腐敗至極,在三重犯案就調中和,中和再犯案就調汐止,汐止哪一個女市民又被蔡柏威看上,她也要「倒楣」一次嗎?


從蔡員的案例,一個警察只要付得起一百萬元的遮羞費,他就可以在職務之便時性侵市民。可以這樣嗎?如果每個警察都群起效尤,這還是個什麼樣的國家?


性侵罪是重度的刑事罪,檢察官包庇警察的態度再明顯不過,也就是有這種檢察官,蔡警才可以一而再、肆無忌憚的犯案。


法務部、警政署應出面為此事重啟調查,在調查處置明確之前,應讓蔡警停職,否則難以向守法優良警察和全民做一個交代。(鄧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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