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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未經委託銷售搶先賣一定開罰!..

房東:陳經理
發表時間:2016-03-06


仲介業未經委託銷售搶先賣,新竹市府將加強查核,維護民眾權益仲介業未經委託銷售搶先賣,新竹市府將加強查核,維護民眾權益


【MyGoNews 林湘慈/綜合報導】新竹市政府地政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應,部分仲介業者為搶先曝光及縮短銷售時間,未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即搶先刊登廣告及銷售,此舉實已 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一旦查獲將處新台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地政處將持續加強查核,維護民眾權益,也提醒民眾,看屋前記得向銷售業者請 求出示所有權人的委託契約,以保障交易安全。



地政處表示,處理民眾購屋消費糾紛時,曾發生民眾看中屬意的房子出價要約後,因遲遲沒有回 應,進一步了解才發現仲介公司正在找屋主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的案例,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可刊登廣告及 銷售,同時,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載明經紀業名稱,若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除應處新台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外,尚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地 政處長吳堂安表示,經紀業者工作內容是報告訂約機會或訂約的媒介,性質上,一定要有人託付才能啟動,所以,法規才會規定銷售及廣告要先經過委託,同時為避 免業者以不實的照片吸引顧客上門,更規定廣告應與事實相符。吳堂安處長說,不動產交易市場從去年開始呈現下修態勢,交易筆棟數及價格雙雙下滑,而房仲業者 需要成交才能收取報酬,故部分業者投機對於條件較好或市場可能詢問較高的物件搶先曝光,以求早日成交,但這行為將使交易陷於不確定,且違反《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規定,吳堂安處長提醒,329檔期建商將有一波推案潮,民眾看屋下單前,務必先確認經紀業者是否已取得賣方委託,以保障自身權益。



為 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與秩序,市府會持續針對不動產經紀業者就刊登廣告內容真偽及委託銷售有無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事項加強查核,若有違反將依法 開罰,積極保障民眾權益。若與房仲公司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99市民服務專線,或透過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市話直接撥打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等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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