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定中書、門下、尚書分權之制,中書省是草擬機關,門下省是審議機關。尚書省是執行機關。太宗皇帝李世民進ㄧ步建立中書省、門下省相互制衡的制度。李世民說:「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直到明朝建立內閣制度,「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明史.職官志》確定六科給事中的權力。此制度充分體現君主主權的目標。今日台灣要要建立民主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民選的「總統」應與唐朝門下省的長官侍中類比,發揮包括:1.「覆奏」(公民投票)、2. 「署而頒之」(簽署法案)3. 「封還執奏」(覆議否決)的權力,與立法院相互制衡。而總統所任命的監察委員應可類比於明朝的六科「給事中」,明朝六科對於六部尚書的口對口監督關係,可以提供監察院與行政院關係的定位。如此,當「公民投票」制度可以健全人民主權前提,民選總統對於行政院的執政領導可讓民意形成決策,不致因為議會宰制的"會議政府"化而難行,而立法院與行政權的相互制衡又可防止政治獨裁,讓監察院監督行政院的施政建立廉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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