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出席了2011 金曲音樂節中的其中一場座談,聊的主題是「數位音樂」。臺上各自表述之後,到了問答時間,一位觀眾問了我一個問題:
如果你是一個創作人,有人聽了一萬次你的歌,你覺得你該收到多少錢?
我想都沒想,直接回答:「當然是0 元!」理由很簡單,賣歌賺不了多少錢— 10,000 首歌每首權利金15 元,也才15 萬。如果一個歌手紅了,光拍個廣告,能收到遠大過那個價錢,更不用說開演唱會、拍電影、出周邊商品。所以要是給我選,我寧可歌免費,讓10 倍、100 倍的消費者有機會聽到、愛上我的音樂,那背後能夠帶來的商業價值還更大。況且,創作不就是想要感動世人嗎?又能感動更多人,又能賺到更多錢,世界上還有比這個更簡單的選擇嗎?
再說,提供免費版本,不代表就一定會讓付費版本賣不出去。前兩天的新聞傳出來,今年六月,多國警方合作,掃蕩了非法影片分享網站Kino.to。警方把這些「海盜」使用者的資料帶回去後,拿給了專家分析,結果發現事情跟他們想得完全不一樣。平均來說,這些使用者,比起不上「非法電影分享網站」使用者,居然花更多錢買DVD,也花更多錢去電影院看電影。
另一個2009年的研究也發現,常透過網路「分享」音樂的人,比起不用網路分享音樂的人,多了3成透過網路買單曲和專輯的習慣,更多了2倍付費使用像KKBOX這類的月租服務的習慣。
這樣的結果讓人不禁懷疑,為什麼「音樂產業」這麼的討厭網路,這麼努力的在螳臂擋車,抗拒消費市場想去的方向。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在這個產業中有些既得利益者,將會損失慘重。
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那一堆「濫竽」。以往,在靠著主打歌、Music Video 和唱片封面賣專輯的年代,從第4 首到第10 首,可以塞進一堆「濫竽」,爛曲、爛詞、爛編曲、爛製作,反正是一整個包裹上市,消費者也無從選擇。
現在,數位化帶來了全新的單曲時代,消費者還可以用各種方式先聽過,再決定要不要買。這樣的新消費行為,傷不了實力派創作人,可是,所有的爛魚,當場就現形了。
所以,數位化、網路、盜版的確殺了原本的音樂產業,因為這將會讓沒有實力的人加速被淘汰,而有實力的人則可以靠著新的商業模式,取得更多的尊重、地位、影響力和收益。這過程我無論怎麼看,好的音樂人和所有的消費者,都將會是受益的那方,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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