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婦人前年委託一家房仲業,以一億兩千萬元出售她名下的不動產,仲介也順利找到買家,但婦人簽約後隔天就反悔,更拒絕支付高達三百多萬的仲介費,可是最高法院認定,即使買賣雙方最後沒有成交,但當初簽約時,房仲就已經完成任務,婦人也必須支付仲介費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顏姓婦人在民國100年7月22號,委託永慶房屋仲介她名下位於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上的不動產房屋,為期一個月的時間,而永慶房屋也在期限內幫顏姓婦人找到買主,買賣雙方最後以新台幣9千多萬元簽約賣出,永慶房屋可依約從中收取2%的服務報酬367萬元。但簽約隔天,顏姓婦人反悔了,她跟買家達成協議不賣房,所以她認為房仲不應該要求她支付高額的仲介費用。為此,雙方一狀告上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顏姓婦人簽約後反悔,但買賣雙方當時確實已經簽約,這就代表永慶房屋成功仲介買賣是事實,顏姓婦人必須支付約定的服務費用,所以判她敗訴,顏姓婦人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