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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後應注意事項 |
房東:徐仔 發表時間:2007-01-15 |
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後應注意事項 親人往生,是件令人悲痛逾恆的事,然悲痛之餘,繼承人對往生者所遺留之不動產,在法律上必需作的事不可不知,以下列出有關規定說明,並提醒繼承人注意,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1.列冊管理: 政府為了維護全國地籍及稅籍資料之完整,因此在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後,於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辦理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又如逾一年仍未辦理者,另於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不過,如有下列五種情形可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可暫緩列冊管理: (1)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2)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壹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三年)。 (3)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4)因繼承訴訟者。 (5)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惟於次年四月一日前如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會予以列冊管理。 因此,提醒您,往者已矣,如果您是繼承人,請儘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但需繳交罰鍰,且往生者所遺不動產將由政府列冊管理。 2.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不動產經地政機關開始列冊管理後,繼承人仍可隨時檢齊繼承有關證明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且一經辦竣繼承登記,即停止列冊管理,但民眾若經過十五年仍未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聲請繼承登記時,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該不動產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因此,您要注意要在列冊管理後的十五年內排除萬難辦理繼承登記,以免祖先或親人的財產落得遭受標售的下場。 3.領取標售之價款: 不動產標售後所得價金會儲存於國庫之專戶內,繼承人仍可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該筆款項。但超過十年仍無繼承人申請領取時,該筆價金即歸屬國庫。也就是說,縱使祖先或親人的財產遭受標售的話,還是可以領取該價金,惟需要在十年內領取。 4.列冊管理之不動產於標出或國有登記前,仍可申辦繼承登記 不動產經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於標出前或經五次標售未標出而登記為國有前,繼承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仍應受理,且經審查無誤後,當即通知國有財產局停止辦理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之作業。也就是說,如果您在列冊管理之不動產尚未完成標售作業而可以排除萬難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地政機關會以搶救雷恩大兵的心理全力將該不動產搶救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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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酗_婷 發表時間:201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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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住戶:楊瑋婷 發表時間:2013-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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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住戶:三哥 發表時間:2013-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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