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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徵信中心是什麼時候開始成立的 |
房東:黑糖饅頭 發表時間:2007-05-13 |
1.「加強徵信業務,成立銀行業聯合徵信中心」規定,於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廿日成立「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直接督導。 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改設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接辦原「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之業務。 2.現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保有期限為多久? 目前本中心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並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銀(二)字第○九四○○○一四四七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所謂清償,係指繳清造成信用卡強制停卡之未繳款項,不包含繳清其他款項)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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