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假扮夫婦看屋,約出售屋房仲人員,進而找到未在售屋廣告上刊登房仲公司名稱的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太平洋房仲因而被罰鍰10萬元;太平洋房仲主張環保人員以詐欺、引誘方式蒐證,不應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判決太平洋房仲敗訴。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清潔隊員去年5月8日下午近5時,在內湖區麗山街、內湖路上的電桿、燈桿上,分別查到違規張貼的商業性售屋廣告。
清潔人員拍照存證,再循線查到廣告是太平洋房仲劉姓營業員貼的,因廣告上沒註明「太平洋房仲」的名稱,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環保局移請台北市地政處處理,地政處開出10萬元罰單。
由章民強擔任董事長的太平洋房仲公司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環保人員以詐欺、引誘等違法方式舉發,本身也不合法,請法官撤銷罰鍰處分。
太平洋房仲指出,清潔人員假裝夫妻,打電話給劉姓營業員說要看屋,然後趁著劉帶他們看屋,再由第三人出場舉發,此有如刑案中的「陷害教唆」 (俗稱釣魚),舉發過程有違失。
法院審理後指出,清潔隊執勤人員從違規廣告上的電話,循線查到太平洋房仲的營業員違規,此屬於蒐集違規事證「技巧」的範疇,和刑法「陷害教唆」不同。陷害教唆指的是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因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萌生犯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業者和委託賣至者簽訂售屋委託書後,才能登廣告、銷售,廣告上應註明房仲業的名稱,違反者,可處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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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清潔隊員這次利用偽裝夫妻看房的手段,抓到了太平洋房仲,因廣告上沒註明「太平洋房仲」的名稱,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報導誤寫少了個"業"字),罰了十萬元(依據該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沒想到太平洋房仲居然不想要繳,還打起了行政官司
對此行為筆者甚為不屑
看完之後,主觀上感覺到噁心想吐
沒想到太平洋房仲的辯稱更誇張
居然是說這是「陷害教唆」
各位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一看應該就知道,這哪裡是「陷害教唆」?
太平洋房仲可能還要再努力學習一下刑法,否則這種辯解被報導出來,還真是跌股啊!
陷害教唆,簡單來說是主觀沒有犯意,經過執法人員的引誘,變成有了犯意
進而為犯罪行為,執法人員就趁勢抓了行為人
例如毒犯已經金盆洗手多年,某警察為了績效,假裝吸毒者想要高價向毒販買毒品
毒販受不了金錢的誘惑,才又找管道取得毒品後,要賣給這位警察,而遭查獲
這個是「陷害教唆」
如果是毒販本來就在賣了,警察假裝是吸毒者來賣,順勢抓了毒犯,
根本就不是「陷害教唆」
太平洋房仲找人違法貼了廣告,想要藉此招攬看屋者來看屋,本來就有了犯意,也有了犯罪行為,只是環保局假冒民眾來看屋,怎麼會是環保局引誘太平洋房仲人員張貼廣告呢?
這種辯解也太好笑了!
希望房仲業者不要為了賺錢,再亂貼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