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申請營業員證照須知
下列人員得填妥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向內政部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並領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但不得重複登錄請領。
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二、參加經內政部認可之機構、團體所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並完成一定時數、課程合格者。
◎申請或補、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一、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影本乙份。
(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