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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有無凶宅的問題 |
房東:陳董 發表時間:2016-04-11 |
【文/住展雜誌】凶宅之定義,依房屋市場的 通常交易觀念,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之房屋」。我國社會民情認為,凶宅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房屋之市場接受程 度,司法實務上也都認定凶宅屬於物之瑕疵,但凶宅的問題只有成屋買賣時才會發生,預售屋買賣沒有凶宅的問題。 建案基地曾發生火災 姐 弟二人後來得知,這棟預售屋建案的土地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發生保齡球館大火,奪走二十條人命,建案實屬凶宅,而土地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為不動產交易 之重要資訊,建商卻未告知,二人因此拒繳後續款項並寄存證信函通知建商,以建案土地為凶宅屬重大瑕疵,解除雙方的買賣契約,請求建商返還她們已繳之價金, 並給付與已繳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預售屋之標的為尚未興建之新建物,沒有凶宅的問題。示意圖 預售屋沒有實物存在 台 北地院認為出賣人對於其出售之房屋否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固有說明義務,但所謂凶宅乃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曾發生他 人加工致死(如凶殺)或自行加工致死(如自殺)之情事,本件交易的房地屬預售屋,尚未有實際建物存在,而土地前發生火災之建築物即保齡球館亦已先行拆除, 再行興建住宅大樓,則該房地並未有凶宅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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